第一条 为严肃行业纪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我院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对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有下列违规违纪情况之一的医务人员,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医疗法规;
(一)对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
(二)对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对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通报批评;2.取消评先评优、晋级晋升、进修学习等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 4.责令停工学习;5.上报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注销注册;6.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
(四)收受回扣和变相收受回扣的,收受红包和物品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的,按收受或取得数额的5至10倍按月扣罚绩效工资,扣完为止。
(五)有医德医风月考评扣分标准所列情形的,按绩效核算医德医风考评扣分比重扣发相应绩效工资。
第五条 给予医务人员处分的,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相关会议讨论决定,允许当事人申辩。
第六条 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规违纪事实不存在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院内原有关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