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xml:namespace>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险情,最大限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类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员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险情、重大险情、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
(一)特别重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5.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二)重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三)较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危及1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四)一般险情
1.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经开区管辖的内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经开区辖区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
五、工作原则
(一)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管委会对水上搜救工作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在水上应急反应行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由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力量所需,实行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相关单位、部门实施应急管理。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一)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张 旭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指挥长:社会事业局局长
成员单位: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街道办事处、金凯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建设发展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城管局、安监局、纪检监察室、督查室、综治办、卫生计生局、商贸科技局、城管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中心、市政环卫站、园区公司、能达公司、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经开区派出所、那洪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
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水上搜救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开发区水上搜救工作规章制度。
2.负责辖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按照《搜救力量指定指南》规定,指定本辖区水上救助力量和协调指定水上医疗救助机构。
4.承担辖区水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5.组织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演练与水上搜救演习,并配合上级水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有关工作。
6.组织经开区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二)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事业局局长兼任,成员从社会事业局抽调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程序。
2.负责实施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
3.组织拟订水上搜救应急的演习方案和演习的相关准备工作。
4.负责经开区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住处和技术信息的搜集和传递。
5.负责筹备和承办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街道办、金凯街道办事处是各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先期处置的主体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较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单位。
2.财政局:负责提供搜救资金保障;协调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
3.社会事业局:负责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按照经开区管委会指令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实施水上施救和水上交通管制措施;调集本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器材;协助上级交通运输部门调查水上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4.安监局: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水上应急搜救联动相关工作;通报水上搜救或险情的情况;负责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险情的调查处理。
5.民政局:负责协调解决获救人员的安置和对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6.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7.信息中心:配合指挥部开展各项救援工作,负责信息发布。
8.国土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的相关地质灾害的信息,对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如山崩、滑坡、泥石流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测可能因山崩、滑坡、泥石流等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负责协调水上搜救工作。
9.环保分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及水域污染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组织、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提供空气、水质等监测资料,对水上危化品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组织实施对污染危害的控制。
10.派出所:负责组织派出所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维护事故或险情现场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
11.交警十大队:配合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在水上突发事件发生时维护道路车辆通行,确保救护车辆及时投入救援行动。
(四)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个应急工作组,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由指挥长指定组长及组成单位,并直接受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其组成及任务为:
1.信息处理组
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负责险情信息的受理、核实和汇总,并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做好报告、通报和发布航行通(警)告。承办经开区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传达、记录和督查工作。
2.专家评估组
负责对水上突发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评估水上应急行动效果,向经开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提出应急建议、救援方案。
3.应急行动组
负责实施现场控制、搜寻救助、抢险、清污等工作。如搜寻救助单位和救助力量负责落水人员的搜寻与救助;医疗部门负责伤员的救治处置;派出所、消防、安监、交通、环保等部门负责对船舶火灾或爆炸进行协调救助,对船舶污染作出应急反应;交通、派出所、武警等单位负责搜救现场水上交通管制、水上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维护等。
4.新闻发布组
经开区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采访接待、网络信息发布工作。
5.资源保障组
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供应急行动的交通、物资保障和各种搜救力量器材维修、补充和重新配备等工作;协助遇险获救人员安置,受伤人员救治和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索赔取证,事故调查,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二、现场指挥员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搜救中心指定。现场指挥员的指定以属地为主,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搜救中心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现场指挥员主要职责:
(一)执行搜救中心的各项应急指令。
(二)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三)及时向搜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四)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搜救应急指挥部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三、水上应急救助力量
(一)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经开区各部门(单位)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二)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搜救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
2.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时,保持与搜救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水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搜救应急指挥部要求上报总结。
4.参加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组织的演习。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信息监测、分析与分级
(一)预警信息监测
建立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国土分局、社会事业局、安监局等监测收集水上各方面的信息,包括:
1.气象条件及水文,包括风力、雾、雨、温度、能见度、水流、水位情况等;
2.通航环境,包括航道变迁、洪水、堤岸条件、地质灾害、交通流、交通密度、碍航物、交管措施等;
3.船舶条件,包括船舶种类、结构、船龄、船舶设备状态等;
4.人员素质,包括船员配备、载客数量、驾驶人员适任情况、保安因素等;
5.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的信息和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
(二)预警信息分析与分级
信息收集工作完成或进行当中适时进行信息定性和定量分析,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热带气旋等气象在 24 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 8 级以上的信息。
(2)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紧急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热带气旋等气象在 48 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 8 级以上的信息。
(2)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热带气旋等造成内河风力 6-7 级以上的信息。
(2)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IV)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发布,包括:
(1)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2)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的信息。
二、预警预防行动
(一)预警信息发布与报告
社会事业局、安监局、国土分局和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和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管委会和南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IV级以上级别的风险信息。情况特别紧急或者特别重大时,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可以越级上报。
(二)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三)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第四章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与处置
一、水上遇险信息的接收
(一)水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经开区水上搜救指挥部中心办公室电话:4519587
(二)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状况。
3.船舶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呼号、联系方式。
(三)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
1.船舶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水温等。
(四)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二、水上遇险信息的处置
(一)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上报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接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事发地点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后应立即向所在地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应急指挥部报告,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二)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发生任何级别险情,搜救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经开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立即通报。
(三)信息报告表
接到险情或事故报告时,及时与报警源联系,按《水上险情报告表》或《污染事故报告表》中内容登记、核实,并了解险情船舶、设施等的救助要求。
(四)涉外人员与港澳台人员情况通报
如水上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向外侨办、台办通报。
第五章 应急响应行动
一、预案启动的条件与分级响应原则
一般险情(IV级),由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启动本搜救应急预案响应,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跟踪指导。
较大险情(III级)以上,报由南宁市搜救中心启动相应的预案响应;对风险评估可能会造成较大危害、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或经开区指定处理的水上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按照城区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广西水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任何水上突发事件,经开区水上搜救中心应首先进行响应。
二、应急救援行动的优先原则
(一)遇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优先;
(二)防止突发事件扩展优先;
(三)保护环境优先。
三、搜救指挥机构的任务
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立即启动预案反应,直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完成为止。
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和做出搜救决策。实施应急行动时,应急指挥机构可指定现场指挥。
在险情确认后,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领导应视险情级别,到经开区社会事业局水上搜救值班室直接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并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一)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二)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三)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四)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五)指定现场指挥。
(六)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七)下达指令,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对需动用的、当时有能力进行水上搜救的救助力量,搜救中心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要明确将下述事项告知各种搜救力量: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及该区域的环境状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
5.通信联络方式与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八)必要时,请求上级搜救中心开展响应。
(九)险情救助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南宁航管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视情况,可建立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十)跟踪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或建议上级调整应急行动方案;确定继续、中止、恢复或终止应急行动。
四、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应执行搜救中心的指令,按搜救中心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搜救中心提供险情现场的图像或反映现场险情的有关信息。
五、水上突发事件响应保证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一)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二)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政府和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三)作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四)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支持保障。
六、水上医疗援助
(一)医疗援助的方式
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须提供:
1.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并将此安排通知水上搜救中心。
(二)医疗援助的实施
水上医疗援助一般由实施救助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水上搜救中心逐级向上级请求支援。
七、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工作,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和药品等。
第六章 善后处置
一、伤员的处置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二、 获救人员的处置
由民政局负责对获救人员的安置。
三、死亡人员的处置
由民政局负责对死亡人员的处置。
四、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局负责组织。
五、保险
参加救助的管委会工作人员和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年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现场清理
卫生计生局、环保分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水上现场污染物或危险物的收集、现场消除等工作。
七、赈灾和恢复
水上搜救中心协助市应急总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水上突发事件危害情况和可利用资源等进行初步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赈灾和恢复等工作。
八、归还与补偿
水上搜救中心协助市应急办公室对在应急过程中紧急征(调)的物资、船舶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 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搜救指挥部收集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搜救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水上应急通信分级联系表》,作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二、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一)指定应急力量
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可用于水上搜救的资源及分布情况,根据水上搜救实际需求,按《搜救力量指定指南》规定程序指定相关单位或相关搜救单元为搜救力量,并建立《搜救力量指定档案》,《搜救力量指定档案》每年更新一次。
(二)交通运输保障
1.社会事业局建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水上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经开区水上应急指挥部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三)医疗保障
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与当地具有水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四)治安保障
1.经开区水上应急指挥部与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派出所应为水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五)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管委会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
2.水上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市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六)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经开区管委会动员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三、宣传、培训与演习
(一)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让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公众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1.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经开区水上应急指挥部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二)培训
1.水上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三)演习
为了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水上搜救中心应每两年举行一次水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练与演习,并将水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
(四)监督检查
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由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或经开区管委会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一)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碰撞、触碰、触礁、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 ,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二)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编制、批准
1.社会事业局负责本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报经开区管委会批准。经批准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应及时报送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
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2.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本预案对其要求的职责内容,并征求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意见。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水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报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或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国家公务员法》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2.对积极参加水上搜救的船舶,由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或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3.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搜救中心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