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制定)必要性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两个子女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有所养问题。
二、编制(制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的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1、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结扎避孕措施的家庭;
3、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4、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5、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两个子女,且已落实结扎避孕措施,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6、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7、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且主动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夫妻。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对象当年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的,视为自动放弃,经开区管委会不再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按经开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选择缴费,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按当年最低档次代其缴费。
四、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我局向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及金凯街道办事处、劳动人事局和财政局征求《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修改意见,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及金凯街道办事处已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劳动人事局和财政局已书面回复修改意见,我局已采纳劳动人事局和财政局反馈意见并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2020年11月23日至26日,分别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和南宁经开区官网上发布《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从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实施办法不涉及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经管规〔2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