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制定)必要性
根据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了缓解独生子女家庭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经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二、编制(制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桂人口发〔2013〕30号)(以下称简《奖励办法》)、《关于修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规定的通知》(桂人口发〔2014〕12号)和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实施方案》(南人口发〔2014〕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
1、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
2、具有本辖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奖励标准。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在自治区奖励待遇不变的基础上,经开区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
2、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年老时在自治区奖励待遇不变的基础上,经开区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2014年3月1日零时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年老时在自治区奖励待遇不变的基础上,经开区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向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及金凯街道办事处和财政局征求《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实施办法》的修改意见,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及金凯街道办事处和财政局已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
2020年11月23日至26日,分别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和南宁经开区官网上发布《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从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实施办法不涉及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南经管规〔2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