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涉及证明事项的文件清理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涉及证明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清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78号)要求,决定开展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涉及证明事项的文件清理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自查范围
(一)管委会、吴圩镇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18年6月30日);
(二)以管委会或党政办公室、吴圩镇人民政府或吴圩镇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证明事项的其他文件(截至2018年6月30日)。
二、清理自查职责
清理自查工作坚持全面清理、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的原则,根据“谁起草、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确定清理自查责任主体。
(一)以管委会和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起草该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自查;部门联合起草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自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自查,报党政办公室(法制办)审核。
(二)以吴圩镇人民政府和吴圩镇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吴圩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报党政办公室(法制办)审核。
三、清理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查自纠,提出清理意见,并按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以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2.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
3.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的;
4.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
5.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的;
6.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
(二)证明事项涉及的依据清理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本地区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最迟要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的清理原则,证明事项涉及的依据清理标准为:
1.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为管委会、吴圩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应取消该证明事项,所依据的文件应予修改或者废止。
2.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规定有证明事项但该证明事项经清理取消的,涉及的相关条款应予修改。
四、清理工作步骤
(一)自查清理。各责任部门按照清理标准对由本部门起草或者实施的管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筛查,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证明事项涉及依据清理情况报告(如梳理结果为“无”则不需报送),并填写《规范性文件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涉及证明事项的文件清理统计表》(附件2),于2018年9月21日前报党政办公室(法制办)汇总(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邮箱:jkqfzb@126.com,联系人:谢理,联系电话:4950073)。
(二)征求意见。党政办公室(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自查情况统计表》、《涉及证明事项的文件清理统计表》汇总梳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前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统一审核并总结上报。党政办公室(法制办)汇总反馈意见并审核后,于2018年10月12日前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证明事项涉及依据清理情况报告和《涉及证明事项的经开区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经开区规范性文件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管委会审定,并于2018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法制办。
五、清理自查工作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坚决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证明事项涉及依据清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的部署,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进行全面筛查、梳理,做到全覆盖、不遗漏。在清理工作中,应在时间节点内同步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工作;无法同步完成修改或者废止任务,应当提出修订或者废止时间安排计划,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规范性文件自查情况统计表
2.涉及证明事项文件清理统计表
3.涉及证明事项的经开区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4.经开区规范性文件自查情况统计表
5.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本(截至2018年6月30日)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