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及金凯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确保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案件:
(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行政许可决定、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拟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或没收的,或听证意见与案件合议意见不一致的,或涉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涉嫌犯罪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五)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纠正的案件。
(六)承办人员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且报经承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案件承办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向管委会分管领导提请讨论决定重大案件。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由本单位(部门)领导及业务骨干组成,原则上应当是单数,一般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列席。
管委会分管领导为讨论的主持人。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管委会分管领导应当向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由管委会主要领导直接决定或提交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对规定的重大案件,案件承办单位(部门)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书面的初步案件处理意见,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和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初步案件处理意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来源、基本事实及主要证据、办理程序、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基本内容。
承办单位(部门)内部对案件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处理意见中予以反映。
第六条 在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后,案件承办单位(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在通知时将初步案件处理意见送交各位参加讨论人员。
第七条 参加或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 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
对案件有关问题不清楚的,参加讨论人员可以发问,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应予以解答。
第九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 集体讨论遵循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主持人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案件,其处理决定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签发。
第十二条 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案件承办单位(部门)应将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归入案卷。
第十三条 在集体讨论的重大案件未作出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列席该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