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那洪街道办事处:
现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08年5月29日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加强经济开发区财政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经济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凡列入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以经济开发区园区公司、物业公司等公司为业主组织实施。
第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
第一章 项目计划
第三条 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由建设发展局负责组织编制,基础设施维修及养护年度计划由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执行。财政局负责按计划筹措资金,安排建设支出。
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准实施,特殊情况需实施的须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业主、财政局及专家组进行论证后确定。
第五条 设计方案确定后,按以下要求进行优化设计:
(一)国家及行业规定需要优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桥梁工程、深基坑、高边坡支护,估算造价20万元以上的桩基础、10万元以上的地基处理必须进行优化设计。
(三)优化设计应由业主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及专家组进行评审后确定。
第六条 项目勘察原则上应由业主组织中间抽检及验收,财政局参与。
第三章 项目采购
第七条 项目采购分为在南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在开发区自主公开招标、摇号三种方式。
摇号是指每年由财政局组织的公开招标。招标领导小组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批入围单位,财政局与入围单位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原则上协议服务期一年。由委托单位在入围单位中抽签确定具体服务单位,由纪检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第八条 公开招标范围: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计、勘测、监理、检测、评估、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自主公开招标范围: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设计,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勘测、监理、检测、评估、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摇号范围: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零星项目;
(二)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需紧急实施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公告均应在经济开发区网站上及经济开发区内公告栏发布。到南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或管委会认为有必要的招标项目还需在《南国早报》等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由负责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建设局、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报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后方可发出。
第十三条 工程预算价由财政局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在南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由委托机构组织开标和评标,业主、纪检部门监督。
在经济开发区内自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业主或委托机构组织开标,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纪检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自主公开招标项目开标时由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预评价后,提交招标领导小组确认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由业主负责对自主公开招标项目的中标单位在管委会公示栏、经济开发区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
业主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由业主按不同类别建设项目起草合同范本报纪检部门、财政局、建设局审核,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合同以范本为基础,经相关方协商一致后由业主报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纪检部门等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5个工作日内签订。
零星项目的合同签订见本办法第七章规定。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施由业主作为责任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现场代表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项目联测、中间验收、收方等由业主组织,质监站、纪检部门、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监督。业主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
(一)项目发生变更估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签字确认;
(二)项目发生变更估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业主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财政局,经业主、财政局、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签字确认;
(三)项目发生变更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业主提前2个工作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会签同意方可实施,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完成后,有关变更文件、签证单及审批件、工程联系单、预算书等工程资料须于7个工作日内送财政局审核,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经业主和监理初验合格,方可向质监站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业主负责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业主必须将项目有关资料交给经济开发区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的,由业主负责依据合同落实保修责任。
项目保修期满后,由业主组织监理、接管单位对项目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式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六章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中间计量由监理、业主审核后,交到财政局审定支付。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由承包人编制,监理、业主复核盖章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表(试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送到财政局。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报送资料的,可由财政局根据已有资料单方面出具审定单,并由业主负责向承包人解释。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算由财政局负责审核或对外委托审核,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业主后,业主协调承包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结果的复核,在上述时间内未提交复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出现核增的项目,财政局必须出具书面报告报纪检部门备案审查。
第三十条 财政局收到完整拨付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拨付工程款。
第七章 零星项目
第三十一条 零星项目是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设计,3万元以下的勘测、监理、检测、评估、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经济开发区零星项目由业主或承包人编制预算并附立项批文或管委会近期(半年内)的审批意见等材料报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三条 业主在获得财政局审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与抽签选定的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第三十四条 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由业主负责组织竣工验收,行业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财政局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结算,交业主审核,财政局审定。
第三十六条 财政局收到完整拨付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拨付工程款。
第八章 土方工程
第三十七条 土方工程的原地面标高测量、地质情况勘察由业主在政府采购的中标单位中摇号选择服务单位完成。
第三十八条 业主单位在完成测量及勘察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成果书面报财政局,财政局根据工程情况对测量、勘察结果进行抽查。
第三十九条 对一次性可完成的土方工程原则上作为一个项目按规定程序组织公开招标。
第四十条 土方工程完成后,由业主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纪检部门、财政局参加。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业主将齐备的结算材料报财政局。
第九章 工程监督
第四十一条 经济开发区纪检部门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算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建设资金拨付是否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到位;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提留工程质保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
(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纪检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建设项目进行委托审计。
业主、施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和配合纪检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十三条 每年由建设发展局牵头,纪检部门、财政局、劳动人事局、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参与,对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实验等单位履约诚信记录,对逾期完工、出现质量问题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单位视情况给予停标或清除等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下”不含该数,“以上”则含该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经济开发区原来施行的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规定而原来施行的有关制度有规定的可以继续适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发展局和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