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及金凯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辖区各企业:
现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市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4年1月28日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和市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规定
为了鼓励和引导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进一步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提升经开区的整体创新能力,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工商、税务关系在经开区内登记注册、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奖励额度
(一)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获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扶持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各级技术(研发)中心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31日前。
(二)申请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组织有关材料向经开区商贸科技局申请。
(三)经开区商贸科技局负责受理申请并初审。
(四)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报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
第五条 资金管理
经开区商贸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追缴其所获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经开区商贸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