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 及金凯街道办事处、 各 办局室、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辖区各有关企业:
为发现消除隐患,有力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对 2005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南经管〔 2005〕 150号)进行了部分修改,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4 年 4月 20日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生产、建设、运输、经营及其它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举报,反映情况要真实,并署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方法,以便核实。接受举报部门对举报者保密,对一些不宜公开的事项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生产、建设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及生产经营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其他构成重大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发生重、特大生产、建设、运输、消防、环境污染等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第四条 对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实行归口负责、分类处理。交叉受理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由安委办按职能划分给相关部门处理;两个以上部门因管辖发生争议的,由管委会指定管辖。
第五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处理程序
(一)受理
安委办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人员按要求认真做好登记编号和记录,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二)处理
1. 由归口负责的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说明调查经过、事实情况以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2. 举报事项确认后,受理举报部门根据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确定办理单位,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3. 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受理的部门向举报者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安委办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对有功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举报第三条第一款范围的,给予 500元以上 1000以下奖励。
(二)举报第三条第二款范围的,给予 500元以上 800元以下奖励。
(三)举报第三条第三款范围的,给予 500元以上 700元以下奖励。
(四)举报第三条第四款范围的,给予 300元以上 500元以下奖励。
(五)举报其他构成一般伤亡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 1000元以上 1500元以下奖励;举报上述范围并提出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制止违法行为,从而避免伤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 1500百元以上 2000元以下奖励。
(六)举报第三条第五款范围的,给予 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奖励;举报上述范围并提出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制止违法行为,从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 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奖励。
(七)举报第三条第六款范围的,给予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奖励。
第七条 受理部门应在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及时通知举报者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受理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该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的期限为自通知举报者之日起一个月内,逾期未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第九条 对同一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只奖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第十条 两个以上共同举报同一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金由举报者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部门裁定。
第十一条 财政局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确保奖励经费的落实。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管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4516316(白天),举报信箱:南宁市洪 胜路 5 号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 530031;电子信箱 : jkqajj@126.com。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南经管〔 2005〕 150号文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