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独生
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26日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桂人口发〔2013〕30号)(以下称简《奖励办法》)、《关于修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规定的通知》(桂人口发〔2014〕12号)和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实施方案》(南人口发〔2014〕16号)文件精神,结合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实施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规定,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家庭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经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规定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的组织领导,特成立经开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
组 长:李伟时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刘 军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调研员
成 员:张秀伟 吴圩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李彤彤 那洪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杨 清 金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阮仕严 财政局局长
卢国彦 卫生计生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计生局,由卫生计生局局长卢国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具体工作。
三、工作内容及分工
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包括对象资格确认、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奖励金发放、资格注销等程序,各级相关部门要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奖励工作。
(一)奖励对象的条件及标准
1、本方案适用的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
(2)具有本辖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奖励标准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在自治区奖励待遇不变的基础上,经开区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
(2)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年老时在自治区奖励待遇不变的基础上,经开区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2014年3月1日零时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年老时在自治区奖励待遇不变的基础上,经开区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
(二)所需资金保障
本方案奖励对象依法享受奖励待遇所需资金列入经开区财政预算,奖励金由经开区本级财政全额负担。
(三)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发放、资格注销程序
符合享受奖励待遇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实行一次性申报原则。已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不得再申报。每年度集中受理申报、审批一次。2012年6月1日前,男性已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已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奖励金从2012年6月起计发;2012年6月1日后男性已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已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从符合条件次月开始计发。
1、申报
申请人除提供《奖励办法》规定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或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 年度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
2、审核
(1)审核主体
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经开区卫生计生部门。
(2)审核程序
①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户籍在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再次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地居委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发放条件的,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制作本级《 年度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人员名册》(一式三份)(见附件2)(以下简称《名册》),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于每年9月10日前报送卫生计生局复核,并将卫生计生局审核通过人员的《申报表》和《名册》留存本级备查。
②经开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进行复核,对本辖区申请人资格与市人社部门提供的享受职工退休后增发待遇人员名单进行对比,再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定。
3、资金拨付和发放
(1)各镇(街道)计生部门每年10月20日前,汇总本辖区本年度确认享受待遇人员(含历年所报人员,剔除退出人员)名册,以报告形式(附《名册》和《 年度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人员汇总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表》)报卫生计生局,申请奖励资金,并留存备查。
(2)卫生计生局待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确定后,向管委会提出奖励资金使用申请,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享受奖励待遇人员个人的实名制账户。
4、资格注销
上年领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人员当年申领奖励金时,需进行资格确认。领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后又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发放奖励金,已领取的奖励金由原发放单位收回。因死亡退出奖扶或其它不再符合奖励金发放条件的城镇居民,从退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以上资格注销,由当事人户籍地的社区填报《 年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退出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附件4),社区、乡镇(街道办办事处)各存一份,同时填报《 年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退出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附表5),由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审定,并留存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落实情况将纳入对部门、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奖励资金未按本方案使用、管理和发放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金的,经调查核实后,对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年度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
2、 年度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人员名册
3、 年度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人员汇总表
4、 年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退出人员情况表
5、 年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退出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年度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年老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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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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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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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奖励金的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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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本人于 年 月结婚, 年 月 日生育一个子女。现年满 周岁。根据《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实施方案》,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金。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社区居委会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盖章) | ||||||
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意见 | (盖章) | ||||||
经开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盖章) | ||||||
说明:本表由每年新申请的人员填写,逐级审核后,由社区、乡镇(街道办)、经开区卫生计生部门留存备查。
附件2
年度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人员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首发年月 | 计发基数 | 年计发金额 | 联系电话 | 银行账号(含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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