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府发〔2015 〕11 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
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深入贯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
府和南宁市委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现就我市深入推进
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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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确把握法治政府建设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
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更好履行政府职能
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进
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下大
气力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
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切实推动行政权力在法
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三)目标任务。到2020 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
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
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处于全国前列,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
的满意度达 90% 以上。
——职能科学。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
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全面提升政府依法履职能力。
—— 权责法定。完善行政程序制度,促进行政权力与责任紧
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实现行政机构、职能、
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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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严明。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保障有力的行政
执法体制,全面严格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公开公正。健全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及时准确提
供政府信息,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行政管理做到公平
公正。
—— 廉洁高效。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
系,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 守法诚信。政府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政策措
施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
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不断增强。
二、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依法界定政府职责权限。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
序、责任法定化,依法规范行政机构设置、确定部门职责,实现
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部门职权法定化。加快建立市、县(区)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职
责权限范围、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工作程序、监督方式等事项
向社会公布。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
改、废,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实现“ 行政权力入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明确职责边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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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交叉、职责不明等问题。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不推诿、不
扯皮、不越位、不缺位,不得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坚持法无授权
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2.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全面履
行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
加快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把工作重心放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
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市、县(区)人民政
府进一步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
力量购买服务的制度规则和管理平台,强化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形成提供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公共服务体系。深入推进政企分
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离,实现人员、
机构、财务、资产、职责“五分开”,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3.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
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行政审批权,该放的坚决放开,把政府管理
方式从事前审批更多地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和优化审批
流程,做到审批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权
责分明。做好取消、下放或者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市、县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公布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全面清理现行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
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
务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应规范服务时限和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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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并向社会公示。进一步理顺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
管委会的事权关系,继续推进扩权强县(区)、扩权强镇改革,明
确各层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强化市级决策和监督、县区(开发区)
执行、乡镇(街道)服务的职责体系。深化重点镇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依法赋予其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重点镇发展
能力。探索推行负面清单制度。
4.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
市、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体系。
建立三级政务服务联动机制,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网
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 线上线下、虚实一体” 的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加强项目登记、现
场交易、合同签订、履约跟踪的综合管理,实现交易服务全过程
网上留痕、交易监管全过程网上监控。
5.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激发社会
创新活力和创造能力,支持和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志愿服务组织
等社会组织发展,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服务能力,适合
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厘清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引导基层
群众自治组织建立健全自治制度,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完善自
我管理、参与社会治理和服务。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效衔接、良性互动,逐步实现“ 政社互动” 全
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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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
6.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突出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
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先行,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
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启动与全面深化改
革相关的政府立法,从政府立法上推动和落实改革举措。健全政
府与人大的立法沟通衔接机制。建立多元化立法起草工作体制,
重要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统筹组织起草;部门间争议较大的
重要立法事项、技术性和专业性强的政府规章草案,可以委托第
三方起草。完善与法律法规相配套、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与地方特色相结合的政府立法。通过政府立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权益,推动立法工作从强化公民义务和政府权力向强化公民权利
和政府责任转变,防止借立法扩张行政权力。及时做好法规规章
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确保法规规章落到实处。对不符
合改革要求、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
一致、相互之间明显不协调的政府立法,及时启动修改或者废止
程序。健全政府立法后评价机制,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和公众关
注度高的立法进行跟踪问效。
7.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抓好立法项目论证,科学确定年度立
法计划。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决定机制,完善重
大立法问题向市委报告的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关主导,有关
部门参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
机制。健全公布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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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有效途径。发挥人大代表在政府立
法中的作用,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
真研究吸纳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
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
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合理吸收各种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8.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
决的现实问题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加强立法调查研究,找准立法
重点难点,探求科学应对之策,切实增强政府立法的可操作性。
把深化改革、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作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
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政府立法。
(三)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9.着力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
论证、决策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
结果、执行效果评估等制度,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
开、责任明确。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专业性较强
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对
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
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制度,将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开发区、部门领导班子会议
集体讨论决定之前,必须经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开发区、部门法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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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
交会议讨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10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
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
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未经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不得作
出决策。探索建立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等第
三方评估的模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评估决策执行
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
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11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
制。市、县区(开发区)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
倒查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恶
劣影响的,按照“ 谁决策、谁负责” 的原则,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
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2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
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
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调研起草、征求
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备案等法
定程序的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体制障碍
和发展瓶颈;突出可操作性,切实解决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的实
际问题。要定期清理和及时修订,使文件始终适应改革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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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完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统一审查制度,实
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
备案纠错功能,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依法予以撤销。建立
健全网上备案的方法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
范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查询系统,方便群众查询。未公布的
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3 .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
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体系。规范政
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充分发挥政府法
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
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立
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的
法律人才协助处理法律顾问室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的
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法律事务工
作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14 .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市属国有企业合同的监督管理。涉及
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重大民事
合同以及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行政合同,未经本级本部门法制机
构或者政府(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通过的,不得对外签订。
加强行政机关履行合同的流程管理,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建
立财政、审计、工商、法制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加强对
行政机关合同履行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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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5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
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大幅减少市、县(区)两级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
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
利、劳动保障、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
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推进区域综合执法、
推动跨区域协同执法。理顺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制,明
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限范围和执法保障。加强综合执法部门
与行业主管部门间、综合执法队伍间的配合协作。加强综合行政
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重点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比例,充实基层行
政执法力量,提高执法部门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负责人比例。
16 .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
序,切实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理顺行政强制执
行体制,充分发挥法院、基层政府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合力,
切实提高行政案件执行率。建立健全衔接工作台账管理制度,逐
步实现信息共享。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7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政府工作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
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
法资格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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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应当向社会
公布。
18 .坚持严格执法。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
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依法惩处各类违
法执法行为,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
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建立健全违法线索发现、违法行为查处、行政执法监督相衔
接的工作机制。完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激励制度,增强网格化管理
的广度和深度,多渠道发现违法线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和违
法行为查处信息反馈制度,有效消除选择性执法,切实提高对违法
行为的查处率。全面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发布本部
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等主要行
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权制度,明确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标准,规范
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19 .提高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水平。市、县(区)人民政府
定期组织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布清理
结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操作流程,建立对立
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
程记录制度。各行政机关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实际,规范行政
执法程序和文书,规范执法档案管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加
强科技手段、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深化我市“天网工程”
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收集和处置平台,提高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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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和执法监督信息化水平。推进全市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
系统建设,实行行政执法网上办理、全程监督。
20.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各级行政机关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
处置与疏导结合,不断改进创新公正文明执法方式,采用行政指
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行政执法和解等人性
化执法方式,积极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
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
法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做
到公平公正,不办人情案,避免同案不同罚现象。严格执行罚缴
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
或者变相挂钩,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行为。
21 .加强重点领域执法。进一步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食
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监管、民生保障等重点
领域的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各类违法行为;依法对“美丽南宁”、“花
样南宁” 建设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管重罚,强化对城中
村、建筑工地、居住小区等重点领域及车辆乱停、垃圾乱扔、摊
点乱摆、广告乱设、建筑垃圾乱象、违法建设、损花毁绿等突出
问题的专项整治和常态化执法。
22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科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行
政机关要根据机构的设置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执法职权分
解到具体执法机构、执法岗位,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建立行政
执法评议考核体制机制,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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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执法人员绩效的重要依据。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3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方式监督行政职权的行使。完善政府重大
事项决定前向人大报告制度。积极主动配合同级人大常委会对法
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有效促进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
的贯彻实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
查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活动,提高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成
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
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
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24 .支持司法机关的依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
案件,依法答辩,提交证据、依据材料。推行行政机关首长出庭
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
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研究采纳工作。配合检
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5 .强化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
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市、县(区)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全面实施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制度,围绕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
题,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制度,规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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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个案监督,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的范围、程序、手段
和途径,统一规范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法律文书。严格执行行政执
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组织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26.加强专门监督。对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
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直接分配财政资金、直接接触工
程建设、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流程规范
控制全覆盖,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
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保障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专门监督,
重点加强对政府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监督,对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27 .推进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
度,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公布投诉、控告、举报电话和信箱,
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认真对待舆论监督、网络监督,
全面提升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充分发挥电视问政、政风行风热
线等监督功能,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
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
社会公布。
28 .严格行政问责。强化效能监督,深化“ 两重两问” 工作,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内容、程序要求,健全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增强问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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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办法》的规定,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9 .健全政务公开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按照“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的原则,凡是不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依
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
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进一步健
全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体制机制,充实公开内容,完善公开
形式,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
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过程。
30 .大力推进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
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
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进一步完善
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为人民群
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建成全市统一的互联网信息服
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市、县区(开发区)、乡镇(街
道)三级政府网络互联,切实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行政效率,
降低行政成本。
(八)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31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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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完善由政
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
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完善行政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
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
定的纠纷,主动进行调解。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
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32 .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
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
程序中。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
出申请。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不
予受理报备制度,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
为。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
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扎实推进行政复议规范
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通过规范办案流程,统一办案
尺度,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增强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
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
证、和解、调解等手段,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实效,切实做到定纷止
争、案结事了。推进行政复议人员职业化建设,实行行政复议人
员资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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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充分利用仲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仲裁案件的立案
受理和审理工作,积极探索和创新仲裁工作机制,拓展仲裁领域,
利用仲裁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一裁终局的优势,发挥仲裁解决
民商事纠纷的积极作用。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健全工作
机制,有效化解劳动人事纠纷。
34 .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把政务、商务、社会活动及司法行
为中守法情况纳入诚信管理范围,将企事业单位、个人各种违法、
违约行为和执法司法领域违反从业规范等相关信息录入信用系
统。及时制定诚信建设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扩大诚信立法
覆盖的领域和对象。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建立诚信守法保证
保障制度,将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树立诚信典型。将单位、
个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拒不执行司法裁决、干预司法行为等列
入“黑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真正体现“一处失信、处处
受限”。
(九)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5 .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法治观念
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把能不
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
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全面建立领
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拟任行
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
力,并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察和考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参考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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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完善学法制度,
全面落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常
务会议学法和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定期组织依法行政专题培训和
讲座;完善行政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
长效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法治培训制度,加强通用法律
知识、专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培训情况要纳入
年度考核;强化立法、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的专项培训;增加公
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强化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
识培训力度。
37 .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
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政
府法制机构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
指导、考核评价作用。加大对法制机构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
力度,注重选拔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
问题和推动改革发展的优秀公务员进入各级领导班子,打造一支
政治坚定、业务精良、廉洁公正的高素质法治队伍。
三、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组织保障
(一)健全领导协调机制
38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建
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
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统一领导,定期主动
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
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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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任务和措施。强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加
快建设法治政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对本
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负总责,将法治
政府建设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
核。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
39.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县(区)、各
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规划。每年确
定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计划,作出具体安排,分解落实到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
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各
县(区)、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推动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的运转。
(二)健全保障措施
40 .强化典型示范和考核评价。继续完善依法行政示范点创
建、依法行政考核等工作机制,着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
突破性进展,有力推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搭建依
法行政示范点经验交流平台,加强各县(区)、各部门、各开发区
依法行政经验学习交流,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示范、引领和
典型带动作用。强化依法行政考核,完善激励机制,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政府
及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市、县(区)人民政府全面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