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
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摘自《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的通知》、2016年1月4日印发】
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及金凯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现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4日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
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快发展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金融服务业,加快建设金融服务业集聚区,加快经开区转型升级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以及南宁市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经开区的金融服务企业:(一)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要素交易、金融控股等;(二)相关和配套的高端中介机构,包括咨询、会计、法律、拍卖等(认定标准另定)。
第二条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最低9%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三条 开办补助
(一)对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实际到账资金)情况,经经开区管委会核实认定后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1.金融机构总部
(1)实缴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最高可奖励500万元。
(2)实缴资本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可奖励250万元。
(3)实缴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最高可奖励120万元。
(4)实缴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最高可奖励60万元。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1)对银行、证券、保险类公司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300万元。
(2)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最高可奖励100万元。
3.一般金融机构和高端中介机构
(一)对注册地在经开区的一般金融机构,根据其注册资本(实际到账资金)参照金融机构总部奖励标准给予开办奖励。
(二)对新设立的并经认定的高端中介机构,根据其行业地位、雇员规模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开办奖励。
上述企业的开办奖励分两年支付,每年支付二分之一。企业享受该项奖励后需将该笔款项用于企业建设、经营发展、购置设备等方面使用,不得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及股东分红等;下一年度企业需凭当年的会计报表、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开办奖励金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待经开区管委会审定通过后,再支付剩余的开办奖励金给企业。
第四条 办公用房补助
(一)金融服务企业租用经开区总部基地作为办公用房,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免租优惠。
(二)金融服务企业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后,可按每平方米200—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分3年支付,每年支付三分之一
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只能享受其中一种补贴。
第五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对法人型银行、省级分行,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法人型证券、期货公司、省级分公司,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法人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于以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募集资金1亿元以上的,募集资金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金融控股集团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1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互联网金融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25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融资租赁机构(含金融租赁)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奖励的融资租赁机构(含金融租赁)年风险损失额占年营业收入比例不得超过15%。
(八)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对达到政府开展或认定的监管评级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奖励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年风险损失额占年营业收入比例不得超过10%。
(十)对达到政府开展或认定的监管评级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奖励的小额贷款公司年风险损失额占年营业收入比例不得超过20%。
(十一)对其它类型的新兴金融企业,可参照互联网金融机构标准执行奖励。
第六条 支持总部类企业引进优秀人才
(一)金融服务企业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年薪20万元以上的,按照《南宁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奖励暂行办法》,经认定后按其个人所得税缴入经开区本级财政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二)金融服务企业引进到经开区的南宁公司工作、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经开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且在企业内担任中层以上管理(含技术总监)职务,具有本科(含)以上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经认定,参照《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南办发〔2014〕84号)及《南宁市2015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一览表》,给予适当的安家费补贴。补贴额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补贴人数由经开区结合实际研究并报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本政策与各级政策内容相重叠时,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第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享受上述政策后,在协议期内不得将工商、税务关系迁出经开区,若违反约定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并收回补助和奖励所得。
第十条 本政策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