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7年12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qajj@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洪胜路5号丽汇工业园综合办公楼7楼710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并请信封上请注明“对《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邮政编码:530031。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1日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约见警示、
黄牌警诫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行政问责,推动辖区各部门(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暂行办法》及《南宁市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开区安委会对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及金凯街道办事处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或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以及经开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见警示和黄牌警诫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
(桂政办〔2008〕2008号)确定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经开区辖区内和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并接受各
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开区安委会负责经开区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工作。对有关部门
的约见警示由经开区安委会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见警示和黄牌警诫由经开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约见警示:
(一) 列入自治区、市级或管委会重点督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二) 辖区年内发生道路交通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工矿商贸及其它行业
(领域)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的;
(三) 半年内所监管的行业(领域)或所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事故起数或死亡
人数占经开区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30%以上的;
(四) 组织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导致发生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
(五) 管委会和安委会任务应当受到约见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约见警示:
(一) 列入自治区、市级或管委会重点督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时完
成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二) 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未制定的;
(三) 年内重复发生同类型事故的;
(四) 发生一般事故的;
(五) 其他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黄牌警诫:
(一)予以约见警示无故不到的;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出监管指令拒不执行的;
(二) 一年时间内发生2起重伤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第九条 经开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约见警示或黄牌警诫的,应当
提前3天书面通知被约见警示或黄牌警诫的单位。
第十条 受到约见警示的有关部门,其分管负责人应到场接受约见警示。
情节严重的,其主要负责人也应到场接受约见警示。
受到约见警示或黄牌警诫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应到场接受警示或警诫约谈。
第十一条 经开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进行约见警示或黄牌警
诫时,安委会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派人参加,
在场人员不能少于2人,并应当场制作警示或警诫约谈笔录、约
见警示或黄牌警诫后,应当制作约谈纪要。
第十二条 受到约见警示或黄牌警诫的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
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方案及实施情况应当在规定
期限内书面报送对经开区安委会。
第十三条 约见警示和黄牌警诫不代替行政处罚。受到黄牌警
诫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落实整改措施,要求撤销黄牌警诫
的,应当书面向经开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经开区安委会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
经检查后确认整改合格的,可以撤销黄牌警诫。
第十四条 经开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应当适情向市安委会报
送有关约见警示或黄牌警诫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06年3月7日公布的《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约
见警示、黄牌警诫暂行办法》(南经管发〔200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