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其中:一般大工业用电1.5分钱,其他各类用电2.5分钱;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城
镇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0.2分钱。
5.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分类用电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用电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6.区直煤矿煤炭生产用电按上表电解铝类电价降低6分钱执行。
说明:本电价表依据桂价格〔2016〕2号文,自2016年1月1日期执行。